第六节 真假之疑-《暂命名》


    第(2/3)页

    便接话道“柄后一珠,把手黑紫丝线所缠……”

    狐妖冷然点头道“不错。想必你是认得此剑的,忘情门镇派之剑,天地第一剑。”

    兰帝这才相信起狐妖早时判断,忘情剑从来不曾流失于外,也绝没有第二把。

    “可惜,我姐妹所以遭难。就因她认得那剑,当时一见,就忍不住脱口而出道‘这不是忘情门的忘情剑吗?你怎会有!’。那男人一听,微愣片刻,就又笑着问她说‘你怎会认得此剑?’。

    原来那姐妹当年曾在玄门呆处过,当代忘情门大徒弟曾经与她相识,更险些未能把握自己的迷恋上她,故而对于忘情剑,她实在熟悉的很。

    那男人听她道出原委,便笑道‘原来如此,其它你还是不必多问,今日所见所知绝不可为旁人道,包括你族族长。’那姐妹当时心下已猜到他是谁,却故作不知,装出一副惊疑猜测模样点头答应下来。

    实则她心中十分清楚,忘情剑天地剑当时只有三人可取得,一则为她所认识之人,一则为当时忘情真尊,她也曾见过,最后一人便是太上真尊。

    答案不言而喻。后来也是因此,料到她在劫难逃,恐会遭他灭口,才催促我回去族里,又把所有东西全赠送给我。

    所以留下经过,却是要实实在在的让我明白,绝对不要生出替她报仇和查明真相的念头,杀她之人绝非我所能敌。”

    兰帝听到这里,禁不住皱起眉头。

    狐妖便又道“那男人,我姐妹跟随他若干年中,荒淫如地魔门诸人一般,做事心狠手辣,手上沾染血腥不知多少。所祸害的无辜数不止千,后来那男人据说修行出差错,走火入魔**而亡,那结局与族长所遭遇何其相似?

    而当时,难道他仍旧是在世俗之中寻求大道所向么?因此之故,后来多少年中,我都曾努力想要再寻着他事情,所以相公转世我要助他成为玄门富甲,皆因如此才能有所得。

    这些年中,曾出过数以百计的这等类似情况之人,所谓太尊,仅不过是他一个身份,背后他不知凭借高明修为将意识分放天地制造出有多少个分身存在!”

    兰帝听到这里,突然有些觉得不对,猛然想起那时在极北之地魔尊对他说过的话,这天地之间,你连一个朋友都没有!

    有的只是想害死你的人和不想害死你的人。

    当即怒目注视狐妖,喝道“你到底是受何人指使这般处心积虑等待我到来与我说这番话怂恿我对师尊产生质疑,背后指使你的人是妖后还是逍遥黑心?还是你本与我前世有仇恨,试图唆使我前去寻师尊战一场!”

    狐妖一惊,脸色一变道“你这话是什么意思?”

    兰帝冷沉着张脸道“我才智虽有限,却未愚蠢至这等地步。以太尊修为,窥视轮回生死根本无需动用借助那忘情剑之力,便是动用,也绝不会因此消耗至容人看出状况地步。以太尊见识,自当知晓狐族诸般秘法,当没有道理容你有窥知真相机会!便纵是当时心中不忍,这些年知这仙来山庄中有你存在,岂会容你借助山庄财势寻他隐秘可能?”

    狐妖急忙申辩道“你休要疑心于我,我绝没有骗你,更没有害你之心……”

    兰帝冷喝道“你到底说不说实话?倘若不说,休怪我剑下无情。”

    说着,单手剑指间聚集起一团黑光能量,作势就要出手。

    那狐妖一脸惊惧骇怕之色,胸膛剧烈起伏着,突然道“住手!你听我说。”

    “你只管说。”

    “方才所言,句句属实。我不知如何解释你所问之疑惑,然则事实真相的确如此。你可往我族中询问打探,族中潜修不出世的姐妹罕有不认识我的。

    相信我,我绝不会害你,且不说你今世曾助我与相公。当初浩劫,我族本也参与其中,你念当初与我族来往从无间隙,一剑击破我族法阵攻击后对我们道‘你等若再不知所谓强要出手,本帝再不留情。’

    族长自知非你敌手,便才带一族姐妹赶返回去,若你当时那一剑不留手,足以将使我族姐妹尽数丧命。是以,我族中人绝无人这般不知感恩设计害你。

    若说我别有用心,也仅不过知这天下能杀得太尊者,唯你与魔尊而已。仅是营造今日合适情形对你说出真相,只盼日后终有一日你查明时,不再为太尊假面目所惑,将他斩杀剑下,我也算是为惨死姐妹尽力复仇了。”

    兰帝站立当场,心下一时犹豫不定,实在无法分辨她言语真假,虽觉其中有诸多不合理处,却又知道,世间许多事并非全能合理,因此断言否决她所说,未必便是正确。

    狐妖见他犹疑,便又道“我知你前世树敌太多,今世难免这般疑心,此事也确有许多不合理处。但正因为我所说都是真话,才会如此。

    倘若有心骗你,自能编的完全,若如你所疑般背后受人指使,岂会编出套惹你怀疑的言语?

    你倘若仍旧不信,也请你勿要忘记我今日所言,有所留心,终有真相大白之日。便是今日误死你剑下,我也无愧良心,无愧与姐妹之间自幼相处成长的情谊。”

    兰帝心想此事眼前确难分真假,但以这狐妖在仙来山庄作为,她那追求一生报还恩情之心,若与他无直接深仇大恨,实不当会设计自己。
    第(2/3)页